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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选文学 > 白居易 > 白居易《制》 | 上页 下页
权知陵州刺史李正卿正除刺史制


  敕:

  审材之要,考察为先,吾之于人,试乃可用。李正卿颇窥吏道,因假郡符,畏法爱人,善于其职。夫速旌其能则吏劝,久于其政则化成,未可转迁,就加真秩。副吾知奖,无怠始终。可陵州刺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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