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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选文学 > 白居易 > 白居易《制》 | 上页 下页
兴州刺史郑公逵授王府长史李循授兴州刺史同制


  敕:

  郑公逵等,或以行称,或以才举。进修所致,班秩不卑,改命序迁,各适其用。且乘朱轮于郡邸,曳长裾于王门,士子名宦至斯,亦不为不遇也。立朝案部,各敬尔官。可依前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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