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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
里有姜某者,将死,嘱其妇勿嫁,妇泣诺。后有艳妇之色者,以重价购为妾。方靓妆登车,所蓄犬忽人立怒号,两爪抱持啮妇面,裂其鼻准,并盲其一目。妇容既毁,买者委之去,后亦更无觊觎者。此康熙甲午乙未间事,故老尚有目睹者。皆曰:“义哉此犬,爱主人以德;智哉此犬,能攻病之本。”
余谓犬断不能见及此,此其亡夫厉鬼所凭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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