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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〇
得景负丁财物,丁不告官,强取财物过本数。县司以数外赃论之,不伏。
人纵于贪,动而生悔,物非其道,取则有赃。丁放利欲赢,景逋债未偿,怀不忌而强取,姑务丰财,逞无厌之过求,岂非黩货?情难容于强暴,法必禁以夺攘。以交易而求多,尚宜准盗,在倍称而过数,孰谓非赃?若以律论,当从县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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