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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二
得乙盗买印用,法直断以伪造论,诉云:“所由盗卖,因买用之,请减等。”
贿以公行,印惟盗用,罪之大者,法可逃乎?伊人无良,同恶相济,所由既败官为墨,予取予求,彼乙乃窃器成奸,不畏不入。潜谋斯露,窃弄难容,犹执薄言,将求末减。用因于买,比自作而虽殊,情本于奸,与伪造而何异?以兹降等,诚恐利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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