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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三
得乙有罪,丁救以免,乙不谢。或责之,乙云:“不为己。”
在公而行,诚非为己,怀惠以谢,则涉徇私,彼既求仁而得仁,此宜以直而报直。乙惟获戾,丁乃解纷,以为非罪而拘,冶长见称于尼父,直言以免,叔向宁谢于祁奚。论恩则邱山不胜,在道而江湖可忘。况情非私谒,可以不愧于人,义在公行,实亦无求于我。合嘉遗直,勿听责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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