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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制(4)
予在开封南司,会侍御史初入台,两赤令皆赴公参,开封县仍呈汴州杖。其杖长三尺二寸五分,上圭其半、阔一寸二分、厚七分,下杀而圆,长一尺、径七分。
于圆处火印“汴州杖印”四字,大约与今之所谓小杖者不相远。凡决人未尝用,常贮于库。御史中丞、侍御史初入台,即呈之。
按梁开平元年以汴州为开封府,此杖殆唐所制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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