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割断足筋
往制,盛京逃人有割断足筋之刑。康熙五十二年,都统苏努条奏议准:拿获皇城门、畅春苑偷盗之贼,割断两边;京城内外越墙、挖孔、撬门偷窃之贼,割断一边;在道抽取人物者,三犯亦割断一边。
五十三年,又准偷刨人参之贼,为首者割断两边,为从者割断一边。雍正三年,特旨永远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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