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丧葬循礼
雍正十三年,谕:“丧葬循礼,不得于停丧处所演戏闹丧,及举殡时扮演杂剧、戏具等事,违者按律究处。”
又谕:“居丧毋得嫁娶,自齿朝之士,下逮门内有生监者,三年之丧,终丧不得嫁娶,违者夺爵褫服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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