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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五三
宝元二年六月壬午,诏元昊在身官爵并宜削夺,仍除属籍。华戎之人,有能捕斩元昊者,即除静难军节度使,仍赐钱谷银绢。元昊所部之人能归顺者,并等第推赏。丙戌,诏河东安抚司牒北朝安抚司,以赵元昊背叛,河东缘边点集兵马,虑北朝惊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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