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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四四
二月三日疏决罪人,开封府罪人宿车院中,夜,车上有人伏其中,执而殴之至死,有司以为大辟论,上云:“决臀杖二十,刺配牢城。”
宰相以为大辟当为流耳,再奏云,上又云:“决臀杖二十。”
诸公下殿,方悟圣断之情审。盖此狱情可矜则当上请,固降为流,今经疏决,恩流下降为杖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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